《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制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培訓服務期時,能否同時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培訓服務期時,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什么是無效勞動合同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訂立之日起,部分條款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任意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以及競業限制約定中,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